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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长春市整治药品医疗等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2、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查办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由工商部门会同广电、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监察等部门和纠风办联合发布公告,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3、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分为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对绿牌企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表扬或表彰;对蓝牌企业要进行限期规范;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督促整改;对黑牌企业,要发布吊销公告。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处以上限罚款。有关部门要开展对诚信广告的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诚信广告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察机关要依照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向市整治办写出书面报告。
  四、组织领导
  成立长春市整治药品医疗等虚假违法广告工作小组(名单附后),工作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制定整治和规范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决定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开展集中统一行动;检查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整治药品医疗等虚假违法广告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五、责任分工
  监察、工商部门和纠风办负责专项整治的牵头工作。监察部门和纠风办要及时督促、检查、协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查处违法广告案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媒体自查自纠,组织曝光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助工商部门认定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卫生部门负责协助工商部门认定违法医疗、保健食品广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广告发布单位自查自纠,建章建制,加强对媒体的监督管理,保证整治期间媒体工作的正常运行;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信息产业局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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