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5]2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等四个部门制定的《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6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以帮助我市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及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