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活动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5]11号)
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均需遵守本通告。
二、征缴专项活动的期限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
三、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单位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欠缴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须在7月30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并按照还款计划补缴欠费。
四、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应当按照规定为单位职工接续或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统一组织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时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续保手续,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接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属于参加社会保险范围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新建民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零售商业、服务性行业企业等),须按照单位注册的行政区划分,到县(市)、区社会保险公司、分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
六、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5]110号)规定办理。
七、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的单位,免收滞纳金;逾期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的单位,除补缴欠费外,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o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