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企业依据省政府或省、市州政府国资委的批复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四)为确保国有大型企业破产重组稳定、有序运行,国有资本可参股重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出资人代表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能,并对原企业破产后遗留问题的处理进行监督和指导,以增强职工对重组企业的信心,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五)重组企业要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竞价转让,做到“阳光交易”。
(六)重组企业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原企业由于破产重组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组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签劳动合同期限应不低于3年,并及时为职工接续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
(七)重组企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依法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三、政策措施
(一)重组企业要积极吸纳原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原企业有就业能力职工上岗比例达到50%。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企业破产时一次性预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企业关闭破产前一年应缴费工资总额的25%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在此基础上,安置原企业职工每增加10%,其预留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相应减少1年的数额。
(二)重组企业改制为股份制的,职工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将个人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折算为股份,由职工个人持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可以通过货币资金、个人财产抵押等方式出资持大股。
(三)对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退养条件、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可由重组企业托管,职工个人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由重组企业接收管理,并承担社会保险费的上缴和个人生活费的按月发放工作,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