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全省破产企业重组改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24号 2005年2月24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单位:
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破产企业重组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全省破产企业重组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确保全省国企改革“376”攻坚计划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破产企业的重组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业突出、有一定比较优势、技术含量较高、产品有市场的破产企业依法实施重组改制。
(二)按照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破产重组企业原则上应组建为以“两非”(即:资产非国有、职工非全民所有制身份)为主的公司制企业。
二、操作规范
(一)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认真制订重组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原破产企业基本情况;重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重组企业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设置,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和三项制度改革情况;职工安置情况;技术改造规划,产品市场预测和发展方向;重组企业发展目标等。重组方案由原企业法人负责编制申报。
(二)重组方案必须经过原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安置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重组方案方可实施。
(三)严格审批程序。省属政策性破产企业的重组方案和《公司章程》经省政府国资委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审核后,由省政府国资委审批;下划市州管理的原省属政策性破产企业重组方案和《公司章程》由市州政府国资委审批,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方案经省政府国资委论证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省属或下划市州管理依法破产并享受省财政资金补助企业重组方案和《公司章程》的审批程序,比照本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