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厦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代表或其他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复议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或第三人可以向法制机构申诉,法制机构应当责令限期履行,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法制机构提出强制执行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后,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对申请人打击报复的,法制机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存在普遍性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法制机构可以提出纠正或改进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纠正或改进。

五、立卷与归档

  第二十七条 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复议案卷归档范围如下:
  (一)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字材料;
  (三)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物品。
  第二十八条 案卷整理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文书材料必须齐全,一般一案一卷,也可一案数卷;
  (二)归档材料必须剔除金属物和重复件,对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文书材料要进行补修、裱贴和折叠;
  (三)卷内文书材料要按规定顺序排列、编目;
  (四)案卷要有封皮,卷皮、卷内目录要用耐久墨水填写,字迹工整、清晰、规范;
  (五)案卷装订要下齐、右齐。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所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复议专用章;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制作的行政复议告知书、申请转送函、提出答复通知书等可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加盖法制机构印章。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