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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厦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和制作申请的时间。
  第四条 申请人以口头形式申请行政复议的,接待人员应当认真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实或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捺手印确认。
  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二、审查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范围;
  (五)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经审查符合前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权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制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
  对经审查符合前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权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区政府法制机构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七日内制作《申请转送函》,将该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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