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关于
厦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厦府办[2005]2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规范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监督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法制局关于《厦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厦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条 市政府、区政府及市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称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负责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条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六)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七)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