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决策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要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
(二)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附决策材料)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到会的省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人员到场。半数以上应到会领导到场才可举行会议,其中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省长主持。会议先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主任介绍或有关市、县(市、区)政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充分讨论,发表不同意见。因故未到会领导可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五)作出决策。省长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决的,省政府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四章 决策保障
第十五条 省政府领导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咨询、研究机构的作用,密切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国内外专家学者,形成完善的省政府决策咨询系统。
第十七条 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十八条 加强规章和制度建设,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要完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省的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并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条 省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省政协通报,自觉接受省委的领导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