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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决策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要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等材料。
  (二)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附决策材料)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到会的省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人员到场。半数以上应到会领导到场才可举行会议,其中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省长主持。会议先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主任介绍或有关市、县(市、区)政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充分讨论,发表不同意见。因故未到会领导可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五)作出决策。省长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决的,省政府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四章 决策保障

  第十五条 省政府领导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咨询、研究机构的作用,密切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国内外专家学者,形成完善的省政府决策咨询系统。
  第十七条 社会利益牵动面大的重大决策事项,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十八条 加强规章和制度建设,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要完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省的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并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条 省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省政协通报,自觉接受省委的领导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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