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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七)审议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物价等重大政策;
  (八)省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确定重要奖惩事项;
  (九)审议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
  (十)其他需要由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上级文件内容和执行方法已经明确的重大事项,从其规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省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省政府领导直接提出或由市、县(市、区)政府,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提出,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省长同意。
  第八条 由省政府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准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落实到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咨询、研究机构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承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方案一般是两种以上的比选方案。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省政府决策。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市、县(市、区)政府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省政府决策。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报省长同意后再提交。
  (三)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论证评估。组织咨询、研究机构或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必要时进行合法性论证;涉及政府性投资建设的要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分论证。应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省政府决策。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提出的确需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省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主任负责把关。
  第十一条 省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由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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