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健全
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浙政发[2005]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已经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省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是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条 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加强决策实施的督查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省政府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国务院的重大事项,提交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
(三)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省政府规章;
(四)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五)审议省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六)审议重大建设工程与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或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