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财税政策。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的税收政策,制定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政策,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政府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政府鼓励民营资金、社会力量从事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些重大专项工作。
(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大对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组织开发和应用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节水及污水处理回用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及各类废弃物资源化技术、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企业间产业生态链的集成技术,推进技术开发成果的产业化,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应用力度。
(七)建立资源节约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不得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对矿山尾矿中资源品位严重超标的,要采取强制回收措施。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专项检查。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统计制度,加强和完善能源、水资源以及节能、节水统计工作。
七、加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里已成立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大力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工作逐项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并加强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
(二)政府机构带头节约。各级政府机构要把建设节约型社会贯穿于日常公务活动中,深入开展“节约资源从我做起”活动,坚持无纸办公、压缩会议、降低油耗、节约用电、惜水省材。认真执行国家推动政府机构节能的实施意见。抓好政府建筑物节水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单位内部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尽可能不使用自来水。从节约的角度积极推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制订公布我省节约型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政府带头使用并扶持若干绿色产品,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和节约型办公材料。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一步健全干部考核机制,将资源节约责任和实际效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
(三)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社会示范工作。结合落实《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和实施“991行动计划”、“4121示范工程”等,建设一批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示范工程,创建一批节约型城市、机关、企业与社区,建成一批资源节约型项目。及时总结和推广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经验和典型,探索出一条符合我省实际的节约型社会发展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