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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农资节约。大力推广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高效生态农业模式,加快实施畜禽生态养殖工程,推广畜禽废弃物治理干湿分离、沼气开发利用技术,鼓励发展有机肥。组织实施“肥药减量增效工程”,积极推广秸秆还田以及测土配方施肥、重大病虫害无害化治理等节肥、节药技术,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鼓励并推广农膜回收利用。
  六、加快节约型社会的政策和法规体系建设
  (一)加强规划指导,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把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区域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编制《浙江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规划》,并以此指导编制全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海水利用规划、节水灌溉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的产业政策,明确我省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目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健全节约资源的法规规章制度。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条例,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激励政策,规范执法主体,加大惩戒力度。修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着手制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建立生产者和消费者责任制。推进石油节约、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包装物和废旧轮胎回收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
  (三)完善资源节约标准。编制2005—2007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制定计划。制定锅炉、风机、水泵、变压器、电动机等工业产品和空调、冰箱、洗衣机、燃气具、坐便器等家用产品的能效标准、节水标准,率先试行强制性的能耗、水耗标识。实施国家《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浙江省居住建筑维护结构节能工程验收导则》。修订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改革完善土地使用标准。
  (四)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全面落实水资源收费政策,按规定标准足额收取水资源费,加快自来水一户一表建设,推进城市阶梯式水价制度和企业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完善分类水价制度,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它行业用水的价差。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继续推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计量电价,认真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实行保护和节约利用土地、矿产等资源的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的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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