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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引导公共、商业和民用节能。公用设施、宾馆商厦以及居民住宅要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至2007年,推广绿色节能灯具600万只(套),改造600家以上大型公共建筑节电系统。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室内温度最低(高)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室内空调温度提高(降低)1—2摄氏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的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16摄氏度。
  (六)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按国家“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试点省”的要求,推进大中型水电和风电基地建设,发展小水电和太阳能发电,实施海洋可再生能源和生物质能资源开发利用,大力发展沼气和利用地热。至2007年,全省新建50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实施“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城市新增太阳能热水器70万平方米,农村新增75万平方米。
  二、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一)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化实施《浙江省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组织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示范工程,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工程和技术等措施,建立一套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提出水资源宏观分配指标和微观取水定额指标的指导性意见,逐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
  (二)推进城市节水工作。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逐步更换现有不符合标准的用水器具,限制销售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加快供水漏损管网改造,至2007年,供水管网漏损率比2004年降低2个百分点。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各类建筑施工、绿地浇灌和景观环境的用水,凡有条件引用河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推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和分质供水。
  (三)推进农业节水工作。实施“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扩大节水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推广薄露灌溉、喷滴灌和管渠道灌溉等节水新技术。至2007年,配套改造3800公里灌区骨干渠道及相应渠系建筑物,更新改造3万千瓦骨干排灌泵站,推广20万亩喷、微灌技术,渠系水利用系数从2004年的0.55提高到0.65,排灌泵站装置效率从2004年的40%提高到55%。
  (四)推进工业节水工作。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9号)精神,至2007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其中重点行业达到7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04年下降20%;年取水量超过30万立方米的用水企业有30%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落后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重点水资源保护区、缺水地区要严格限制引进和新上高耗水工业项目。根据国家《节水型企业目标导则》有关规定,积极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全面加强对企业自备水源的管理,并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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