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5]40号)
根据国务院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为继续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现就我省2007年前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和相应的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一)积极推进国家确定的重点节能工程。提出我省落实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明确主要目标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抓紧启动节约和替代石油、热电联产、余热利用、建筑节能、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7项工程。至2007年,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38%,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主要耗能产品综合能耗进一步降低,累计节约用电100亿千瓦时。
(二)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能源合同制度。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省里重点抓好1200余家重点耗能企业和单位的节能工作,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加强跟踪和指导;组织全省工业企业用电大户采用先进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配齐管好能源计量器具,改造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至2007年累计完成600家以上。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由2004年的1345吨标煤下降到1.14吨标煤(当量值),下降15%。
(三)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机械,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汽车、节能农业机械,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具体措施。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抑制交通用能疾速上升势头,控制使用高耗油汽车,稳步推进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和使用。
(四)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贯彻实施
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至2007年,全省5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同时,在杭州、宁波等主要城市和绿色小区开展节能65%以上工程试点,推行节能节地型住宅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