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施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的通告
(苏食药监市[2005]265号)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精神,我省决定施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对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主应按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的相关要求,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批。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里的作品内容制作和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自2005年8月1日起,未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一律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