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选的推荐和评选要注意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向中小学幼儿教师倾斜,向条件艰苦的地区、学校倾斜,第一线教师推荐人数不少于各区县送审推荐总人数的60%。
(二)评选特级教师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特级教师的条件,认真、慎重地进行,确保评选质量。应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提名推荐、考核评审,最后由领导审定的办法进行。具体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要求进行。
四、组织领导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在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事局、市教委、市教育工会等部门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
各区、县人事局、教育局应建立相应的推荐特级教师候选人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领导。
五、奖励办法
经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上海市特级教师”荣誉称号,颁发“上海市特级教师”证书。特级教师的有关待遇按上海市人事局、原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财政局、原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沪教人(93)69号、沪财行(93)150号关于转发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
附件: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伟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
常务副组长:王 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副组长:薛晓锋 上海市人事局副局长
瞿 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组 员:夏令瑛 上海市教育工会主席
徐锦林 上海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处长
周国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处长
余利惠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处长
张持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忻 平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德育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