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的通知
(陕价认发[2005]141号 2005年8月23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
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省价格工作方面重要的地方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我省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对于开拓价格工作领域、完善价格管理职能,有着重要意义。为了做好
《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好
《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从事价格鉴定工作的人员,结合实际认真学习
《条例》。采用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知识竞赛、领导干部宣讲等多种形式,深刻理解
《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准确把握
《条例》的内容,熟练掌握
《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领会好
《条例》的精神实质。要以学习
《条例》为契机,对国家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一系列政策规定进行一次再学习,全面掌握价格鉴定的有关知识,做价格鉴定工作的行家里手,为全面贯彻落实好
《条例》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