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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

  二、目标和任务
  (六)加快主城区工业布局调整。用3年左右时间,主城区保留部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业用地,发展都市型工业及总部经济,其它工业企业一律向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转移。
  (七)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污染企业搬迁。按照创建生态城市的要求,将高能耗、高物耗、污染物排放量大且不易就地治理、扰民严重、以及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城市要求的企业搬出主城区。个别企业确因情况特殊,经市政府批准可于2008年底前完成搬迁。
  (八)2007年底前完成对不宜搬迁企业的关闭或破产。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力,对产品老化、装备落后、缺乏竞争力、不宜搬迁改造的污染企业,实施关闭或破产。主城区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凡是未能按计划完成搬迁任务的,都要限期关闭。个别企业确因情况特殊,经市政府批准可在2008年底前实施关闭。
  三、政策和措施
  (九)土地存量资产公开交易的收益,是企业实施搬迁的重要资金来源。市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合理规划,加强调控,保证土地资产的升级升值。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变现,一律按计划实行公开上市交易。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政府土地收益和相关费用后,其余部分返还企业。对于实行“三联动”改制后的企业,先从其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按原评估值进入改制成本部分,再从剩余变现资金中扣除政府土地收益和相关费用后返还企业。对实施扩张性搬迁项目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十)设立专项奖励资金。2005—2008年4年间,市财政每年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企业扩张性搬迁项目的奖励,并实行早搬早奖、快搬多奖、逐年递减的奖励办法。化工企业奖励4年,其他企业奖励2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具体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积极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在土地供应价格、规费收取等方面应按同类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搬迁企业的税收分成,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搬迁企业上一年缴纳的排污费可作为搬迁后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三废”治理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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