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在表决同一事项时,业主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业主表示弃权的,视为同意。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使用全市统一式样的业主会会议表决票。表决票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做好以下换届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目、工作单位、学历、职称、简历、房屋产权证号或房屋买卖合同号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具的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证明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或者由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上述换届筹备工作情况报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后30日内,代表业主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未按期代表业主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由居民委员会督促其在30日内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职责的,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并成立由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委员会等代表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按照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担任。
在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应当按照业主会通过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重新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补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由居民委员会督促其在30日内履行职责。逾期仍不组织换届选举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并成立由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委员会等代表组成的换届筹备组,按照规定重新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