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的有关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公告、公示及其证明材料;
(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十)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应当指定专人保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为其提供档案资料柜,放置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业主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会章程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整理会议记录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凡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组织业主表决,其他单位和人员不得另行组织表决。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决定有关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
(二)组织发放、回收表决票并做好记录;
(三)组织10名以上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2名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记票,2名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