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县(市)重点建好1所职业教育中心,进入省“百强校”行列。县(市)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与普通高中在校生比例大体相当。积极推行职业学校毕业生“双证书”制度,毕业生当年就业率达到70%以上。
(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收到明显效果。
(十一)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9%以上。
第八条 教师队伍建设。
(一)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中小学教师编制按省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核定到校,管理规范。教师资源分布合理。
(二)完善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校长和教师聘任制度。
(三)师德建设效果明显,建立起完善的教师考核办法。
(四)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5%和80%以上。
(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完善,教师全员参加各层次培训落实到位。
第九条 经费投入与管理。
(一)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按照省规定标准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并逐步增长。
(二)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全额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建立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制度。
(三)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新增农业税用于教育部分,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拨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教育。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增长。
(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与标准,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五)建立起有效的教育经费保障和监督机制,保证无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的现象发生。
(六)建立对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设立对贫困学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专项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第十条 办学条件。
(一)及时消除中小学校危房。
(二)生均占有校舍面积。小学:城镇和农村分别达到5.5平方米和4.3平方米;初中:城镇和农村分别达到6.8平方米和6.0平方米;普通高中达到6.8平方米;职业学校达到16平方米。
(三)中小学校实验室、图书室和卫生室建室率达到100%,标准达到省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