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二章 督导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六条 领导与管理。
(一)实施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落实促进教育优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的责任,完善“以县为主”,乡、村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三)建立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责任明确的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教育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四)坚持依法施教,依法行政。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
(五)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的标准。
(六)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七)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建立新的课程体系与运行机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八)教育督导制度健全,评估结果得到有效运用。
(九)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明确,措施落实。
第七条 教育发展。
(一)教育结构合理,教育资源共享。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学校布局合理。加强中小学薄弱校改造。
(三)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学前3年教育率达到85%以上;乡、村学前1年教育率达到85%以上。办好公办幼儿园,落实办园经费和人员编制。
(四)初中年辍学率,市辖区的城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乡(镇)分别在1%和3%以下。
(五)15周岁人口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8%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率,市辖区和县(市)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六)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或接近健康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七)中小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95%以上。
(八)初中毕业生合格率保持在96%以上,农村不升学的毕业生都能够完成“绿色证书”教育。县(市)初中毕业生升学率逐年提高,达到全省县(市)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