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3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长效机制,巩固和扩大前一阶段的治理工作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超限超载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州政府要明确一名副市州长负责治超工作,定期召开调度会,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工作意见,确保治超工作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形成各部门通力协作的局面。
二、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在治超检测站共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对重点监管车型和地区,要逐步加大卸载和处罚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严格实行扣分制度,遏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路面执法由重教育、只卸载不罚款变为严管重罚,按照规定对恶意超限超载的车主按上限处罚,省治超办要不定期对各检测站的工作进行检查,并按《吉林省超限测站管理办法》落实奖罚。在省政府批准增设固定站点的基础上,投入综合治超检测车,加大流动检测,使超限超载车辆无路可绕。在公安警力不足情况下,路政人员要主动上路引导车辆进行检测,在农村公路入口全面设置龙门架,在高速公路上增设超限超载远程监测设备。运管部门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记录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律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并重新考试;对营运货车超限超载登记超过总数5%的运输企业,要在政务公开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擅自改装车箱长度或栏板高度等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至20000元处罚;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维修经营者,要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收入2倍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收入或违法收入不足10000元的,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货站(场)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养路费征管部门从6月1日起对征管部门微机台帐中在籍车辆,养路费征收吨位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公布标准不符的,一律重新核定,其中对于客货两用车,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公告》中明确载质量中含载客质量的,按载质量计量核定养路费征收吨位,否则按载质量加载人数,核定养路费征收吨位。重新核定吨位后,差额部分从2005年1月起补缴(或退费)。针对区域间的短途超限超载车辆较多的现象,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有效警力,主动执法;对治理中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的,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