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适当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对超出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实施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充分发挥金融调控作用。各金融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预警监测体系建设,提高分析水平,防范风险。银监部门要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对房价涨幅过快和投机性、投资性购房行为较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同时适当提高贷款首付比例。要加强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
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行为。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即禁止期房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实行实名制购房,积极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南昌市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今年6月底前要基本实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其他有条件的市、县也要抓紧推进这项工作。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公开曝光。
八、抓紧建立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房地产的动态监测
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南昌市要在今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信息系统建设第一阶段的验收工作。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将土地供应情况、房地产市场供求及房价、地价变动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稳定群众的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