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强化规划调控作用
各市、县要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商品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将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优先审查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加快工作进度,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商品房开发性质、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结构比例、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土地主管部门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适当扩大供地面积,按市场需求和房地产稳步发展的原则,列入供地计划,按计划优先供地。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落实项目用地,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办法要求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批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严格将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内。严格将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控制在小套型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80平方米左右。
各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今年内要完成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工作。在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切实加快推进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关心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指导各地建立、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批、退出机制,妥善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地要在去年的基础上,再增加10%的廉租住房覆盖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好《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及监督检查。
五、继续严格土地管理,适当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