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35号 2005年6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把握稳定住房价格的基本思路,切实加强领导
要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要求,切实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要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运行。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稳定住房价格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对稳定本地区住房价格负总责。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建立稳定住房价格的长效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问题突出地区的重点指导,确保各项调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快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
积极鼓励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增加市场上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限制非住宅和高档商品房及大户型住房建设。去年以来,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两位数的市、县,近期居住项目安排要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际竣工面积不得低于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60%。
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设区市和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设区市所在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后,在6月30日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