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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府责任。
  商业欺诈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而且破坏社会稳定,恶化投资环境,影响经济发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把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下大力气切除这个“毒瘤”。
  (二)加强部门配合。
  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并建立与监察机关的案件移送机制。承办、配合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方案的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监察机关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综合监管。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要列入“查处名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跟踪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查处。
  (四)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
  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和投诉,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做到有回音、有着落。要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要加强宣传教育,调动群众的参与意识,普及防范商业欺诈的常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人民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五)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自律活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加强企业和医疗机构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引导企业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倡导“诚信兴商”和“守合同重信用”,揭露和鞭挞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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