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开展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36号 2005年6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还出现蔓延势头。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以及非法行医,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骗取钱财,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此,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更好地开展我省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认识和处理打击商业欺诈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众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构建和谐平安江西。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结合专项行动,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三、工作任务与责任分工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查处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行为;严厉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的行为;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厉查处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的行为;严厉查处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的行为;严厉查处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的行为;严禁以科普宣传、专家访谈为名发布医疗广告;严禁用过期医疗广告批号发布医疗广告;严厉查处虚假工程建设招投标公告和推销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设备、配件产品广告,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广告信息发布行为。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省工商局牵头,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建设厅配合。省工商局要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广电局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省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和规范广告印刷品的管理,严厉查处广告印刷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省卫生厅要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省工商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省通信管理局要配合省工商局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省建设厅要配合省工商局对发布虚假工程建设招投标公告和推销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设备、配件产品广告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