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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第二类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由单位缴费,费率为3%左右。统筹地区根据缴费和待遇对应的原则制定基金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
  (三)第三类困难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退休人员同意,可采取单位、主管部门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按3%的费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中退休人员不缴费)。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于少数缴费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期。
  上述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均不设立个人账户。原已参保的企业,因经济困难而停保的,按《指导意见》参保,重新开通医保时,对其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确有困难的,可采取挂账的办法暂欠,其职工在停保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由原单位负责。
  (五)为防范大额医疗费用风险,困难企业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应积极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方式由职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商定。无力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也可单项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四、破产、改制企业和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一)各统筹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统筹地区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支持企业改制,使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险;
  (二)对按照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的规定,参加属地医疗保险。参保后医疗保险费缺口过大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缺口资金。
  省属破产、改制企业以破产、改制前1年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平均水平和破产改制时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的标准一次性缴费,其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
  (三)破产、改制企业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应先按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月数计算缴纳医疗保险费,再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费参保;
  (四)破产、改制企业中其他职工实现再就业后应按统筹地区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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