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困难企业和
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34号 2005年6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委常委会关于完善我省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国有困难企业、破产改制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困难企业的界定和分类
按照国有企业困难程度分类建立和完善不同的医疗保险办法,各统筹地区可将困难企业按其经济能力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经济效益较差,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无力按正常的缴费费率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
(二)第二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效益差,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无力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的企业;
(三)第三类困难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基本停止,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
上述困难企业含无能力为退休人员和接近退休年龄人员缴费参保的破产、改制等企业。
二、困难企业界定的程序
困难企业困难程度每年界定一次,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界定,其程序如下:
(一)困难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困难类别申请,并附企业财务运行情况报表;
(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
(三)劳动保障、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企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其困难类别。
三、困难企业的参保办法和缴费标准
各统筹地区在执行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不同类别困难企业的缴费费率,为困难企业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第一类困难企业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由单位缴费,费率为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的70%左右。参保职工按统筹地区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账户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