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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2004-2007年江西省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33.加强和改善教育立法工作。
  适时起草《江西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江西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修订《江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江西省实施〈教师法〉办法》和《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制定《江西省教育督导条例》、《江西省学历教育考试条例》、《江西省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等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调研,全面清理、修订教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力争用五至十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
  34.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依法行政,促进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革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清理教育行政许可项目,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公共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在政策制定、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方面的职能,依法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教育电子政务系统建设。
  增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健全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认真做好教育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预案研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公众听证及民主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加强教育科学研究,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35.健全教育督导与评估体系,保障教育发展与改革目标的实现。
  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实施对不同类型地区教育的分类督导评估,全面推动中等及以下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绩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加强督导机构与队伍建设,完善督导和监测手段。建立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督导评估制度,实施义务教育监测项目,对义务教育的教师工资、公用经费、危房改造等内容实行动态监测。
  36.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继续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校法人制度。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决策,健全学校的领导管理体制和民主监督机制。中小学要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管理与监督的制度。职业学校可建立由行业、企业代表组成的理(董)事会制度。积极推动社区、学生及家长对学校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遵循“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学校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机制。建设“精简、高效”的学校管理机构,完善校务公开制度,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
  十、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37.加强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
  实行“政府与民间并举、双边与多边并行、兼顾战略平衡、保证重点、注重实效”的方针,推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向全方位、多领域、高层次发展。进一步推动与境外高校强强合作、强项合作,尤其在科研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的实质性合作。贯彻《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的合作办学。继续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交流。
  38.认真做好留学工作,扩大国际间高层次学生、学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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