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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情况。
  1.实施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示。
  2.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并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是否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依法举行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等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4.是否确定内设的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5.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
  6.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等,是否全部立卷归档。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
  1.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2.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是否公布;依法收取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费用是否全部上缴国库,是否存在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的情况。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制度,并履行监督职责。
  2.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是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
  3.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予以处理;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进行。
  四、几点要求
  (一)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领导主抓,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狠抓工作落实。要在进一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行政许可项目作出处理。除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对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再行审批。对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交给有关地方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要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要全面清理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对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文件;对越权设立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所有行政许可项目都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进行清理,确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二)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制度规范。要依法规范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行为,全面推行行政许可的公示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不予受理说明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建立行政投诉制度,明确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设置投诉举报信箱,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要加强行政服务大厅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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