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至2007年,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对
《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级政府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本级监察机关和法制机构负责。各级政府所属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本部门的监察机构和法制机构负责。今年,监督检查工作分两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8月)。
1.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8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的总结材料连同本方案所附表(一)、表(二)报本级政府监察机关和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还应当填报本方案所附表(三)。
2.各市、县(区)监察机关会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组成检查组,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部门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重点是:国土资源、农业、环保、质监、建设、水利、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设区市监察局和法制机构要在9月2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向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报送检查的总结材料和本方案所附表(四)。
(二)重点检查(10月)。省监察厅会同省法制办组成检查组,对设区市和省政府所属部门开展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抽查、询问被许可人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暗访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要围绕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以及主体资格等情况进行,并督促加强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今年,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情况。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清理。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是否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资格情况。
1.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否经本级政府确认。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否经省人民政府确认。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依法履行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