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通知
(赣府发[2005]10号 2005年6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精神,为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作如下调整:
一、在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江西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牌子。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与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履行对市、县煤矿和乡镇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能。
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履行对省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