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继续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切实落实林业“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政策,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上半年全省铺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力争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积极深化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在抓好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项目的同时,积极启动实施地方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大力推进森工企业改革,力争年内全部完成省属森工企业改革任务,市县森工企业改制面达到80%以上。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稳定林地所有权,着力推进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搞活商品林经营,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省林业厅牵头)
(九)推进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认真抓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逐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逐步将现有水管单位划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积极推行管养分离,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养护水平,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快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和初始水权分配研究,建立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完善取水许可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水权市场,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水权分配试点,实行用水权有偿转让,逐步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深化财政、投资和价格体制改革,完善调控机制
(十)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加大省对县市财政的支持力度。开展县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对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进行省直管县改革试点,推进“乡财县代管”,在保证乡镇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规范乡镇收支行为,开展化解乡村不良债务试点县工作。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水平。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在省直各部门全面辅开,同时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全面启动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做好县级支付改革的转轨试点工作。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逐步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继续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牵头)
(十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抓紧制定出台我省的贯彻实施意见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减少、改进和规范投资审批,切实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自主权。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范围和行为,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综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试点办法》,切实推进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