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7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5]1111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水平,改变当前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偏低的状况,加大食盐专营工作力度,确保市民信用合格碘盐,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现将《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北京市食盐配送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水平,加大食盐专营工作力度,确保市民食用合格碘盐,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盐配送体系建设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食盐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且具有国家发改委盐办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遵守国家盐业法规,无不法经营记录,并达到《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A级标准的市和区(县)级食盐批发企业(不含转(代)批发企业),均可申请本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食盐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和区(县)级食盐批发企业加强食盐配送体系建设中的食品安全、食盐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配送设备的完善项目。
第五条 食盐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和区(县)级食盐批发企业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进行升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