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物流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5]524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专业物流区:
为推进本市物流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物流基础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物流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凡符合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并取得相应的城市规划建设手续,且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均可申请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纳入《北京市物流发展规划》的公共物流区(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专业物流区)建设项目;
(二)按照《北京市物流发展规划》迁入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专业物流区的传统仓储企业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支持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专业物流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完善口岸的相关设施建设和对原有仓储等设施的改造。
第五条 支持迁入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专业物流区的大型传统仓储企业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信息网络、仓储和运输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