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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三、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应有不低于40台符合教学需求的计算机教室;至少有一间教室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欲设立实操车队的,其场地面积不得低于6000平方米,实习用车不得低于10辆,车型为不低于1.4排气量的小轿车,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和安全规程。
  四、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六、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七、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八、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九、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至少配备4名以上理论课教师,有实操车队的培训机构至少配备10名以上实操教练员。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实操教练员均应具有汽车驾驶员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资格。
  十、应具有与培训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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