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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
市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
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5]5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教委,各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为规范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培训学校的管理和教学水平,确保教育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本市培训学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精神,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作为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须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范围,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学校的办学许可。
  二、市劳动保障局、市运输局对培训学校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运输局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特点,制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再负责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合相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培训学校管理的交接工作。
  四、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现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学校,要继续从事培训工作的,应对照《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见附件1)进行自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于6月1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逾期提交申请材料的,按照新举办培训学校的审批程序办理。
  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原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培训学校章程,其中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
  (四)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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