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
市运输管理局关于规范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
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5]5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教委,各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为规范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培训学校的管理和教学水平,确保教育培训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本市培训学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十一条的精神,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作为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须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范围,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学校的办学许可。
二、市劳动保障局、市运输局对培训学校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运输局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特点,制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再负责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合相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培训学校管理的交接工作。
四、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现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学校,要继续从事培训工作的,应对照《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见附件1)进行自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于6月1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逾期提交申请材料的,按照新举办培训学校的审批程序办理。
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原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培训学校章程,其中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
(四)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