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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7日)废止

北京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5]976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促进我市商业街区的发展,提升首都商业形象,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市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促进本市商业街区的发展,提升首都商业形象,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商业发展规划商业街区均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本办法所指商业街区包括特色商业街区(含特色市场)和综合商业街区。商业街区的长度一般为300-800m左右,商业店铺沿街两侧或单侧分布。其中,特色商业街区内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店铺数量或经营面积,应占全部店铺数量或经营面积的50%以上。
  (一)特色商业街区根据辐射的范围和影响力可分为全市性特色商业街区和区域性特色商业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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