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缴费后,其招用的本市农民工在本市就医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比例和报销数额,按照《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三)按本通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不建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待遇。
四、用人单位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费用的,本通知实施后可继续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并享受待遇;本通知实施后用人单位要求按照《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费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加大对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农民工务工特点,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简化便捷的服务工作。
六、外地农民工根据《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办理参保手续,按工资总额2%缴纳费用的,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待遇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