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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
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办发[2005]9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其他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要求,保护本市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时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当前要从抓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为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规定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本市农民工发生工伤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同等待遇。
  三、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提出的“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以及农民工享受的相关待遇如下:
  (一)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以及招用的本市农民工人数按月缴费,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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