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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7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产品
批发市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5]523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加快推进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加快推进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北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的大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产地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均可申请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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