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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第五条所称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包括: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专业店、专卖店,以及特级餐馆。
  第七条 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用于对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无障碍坡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
  (三)无障碍厕所
  (四)无障碍标识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对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与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其中财政负担部分采取给予改造责任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的方式。补助资金按《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2000年5月1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施行)实施前后,分为两种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商业设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其余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第九条 对《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实施前建成的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改造一个无障碍坡道,补助资金不高于5000元。
  (二)新建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15000元。
  (三)新建一个无障碍厕所(无性别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15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元。
  (四)增加设置无障碍标志牌,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元。
  第十条 对《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实施后建成的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改造一个无障碍坡道,补助资金不高于5000元。
  (二)新建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元。
  (三)新建一个无障碍厕所(无性别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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