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第五条所称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包括: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专业店、专卖店,以及特级餐馆。
第七条 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用于对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无障碍坡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
(三)无障碍厕所
(四)无障碍标识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对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与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其中财政负担部分采取给予改造责任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的方式。补助资金按《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2000年5月1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施行)实施前后,分为两种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商业设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其余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第九条 对《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实施前建成的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改造一个无障碍坡道,补助资金不高于5000元。
(二)新建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15000元。
(三)新建一个无障碍厕所(无性别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15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元。
(四)增加设置无障碍标志牌,补助资金不高于2000元。
第十条 对《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实施后建成的大中型商业建筑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改造一个无障碍坡道,补助资金不高于5000元。
(二)新建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垂直电梯,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元。
(三)新建一个无障碍厕所(无性别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0元;改造一个无障碍厕所,补助资金不高于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