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通过“两免一补”等方式资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务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收费执行当地“一费制”标准,免收借读费。
三、“一费制”的规定
(一)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落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不断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必须保证按照农村中小学校小学生每生每学年不低于10元、初中生不低于30元的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及时足额到位。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教育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对教育的投入按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城市中小学校借读费。对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接收的非本单位子女就学的学生,按规定可另行收取借读费。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和现役军人的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免收借读费。
(三)因故核减的收费。未经市、县(区)物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未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项目、不具备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及不具备取暖设施条件的学校,应将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在“一费制”标准中予以扣除。
(四)代办费。学校为部分学生在校期间学习需要和生活方便收取的住宿费、搭伙费、自行车保管费,由设区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代办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五)盲、聋、哑等特殊教育学校严格执行规定的“一费制”标准,经费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予以特殊照顾。
四、推行“一费制”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用途。镇中心小学以上学校的“一费制”收入(不含课本费)要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支出,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学校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