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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
“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5]14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费制”

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费制”的内容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现行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含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冬季取暖费)和课本费的基础上,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二、“一费制”标准的制定原则
  (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制定并落实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逐步提高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占生均公用经费的比例,建立和完善确保中小学校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二)“一费制”最高标准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省上规定最高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具体执行标准。
  (三)“一费制”的最高标准分城市、农村及贫困县农村三个层次和小学、初中两个学段,具体收费标准及分项表见附件1、附件2。课本费按省教育厅公布的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含教辅材料)及政府采购零售价格据实核收。为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费用一律在公用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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