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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太原市牛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太原市牛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太原市牛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6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太原市牛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议案》,决定对《太原市牛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原《办法》有关条款中的“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原《办法》有关条款中的《兽医卫生合格证》统一修改为《动物防疫合格证》。
  2.原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牛奶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牛奶生产发展,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维护牛奶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原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牛奶,是指生鲜奶和以生鲜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消毒奶(巴氏杀菌乳)、灭菌奶、酸奶及营养奶。
  4.原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从外地(市)引进奶牛或销往外地(市)奶牛须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进或运出。
  5.原第九条修改为:奶牛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牛舍整洁通风,有与牛群相适应的室外活动场所,定期清扫消毒。
  6.原第十条修改为:养殖规模在10头以上的奶牛场,应配备动物防疫专职人员,定期对奶牛进行疫病检查和防治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他奶牛养殖场(户)须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奶牛进行疫病检查和防治。
  7.原第十一条修改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奶牛场(户)进行严格的奶牛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和其他疫病检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奶牛养殖场(户)凭证到牛奶加工单位售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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