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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2005修正)

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
(1997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0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加强农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资金,是指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资金、财政支农资金、农业部门的事业费、农业科技费、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各种农业贷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劳动者和其他方面对农业的投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投资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农业投资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保证重点、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县级以上财政每年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领导工作。
  发展与改革、财政、科技、农业、林业、水务、中小企业管理、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农机、气象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农业信贷工作。

第二章 投资资金的来源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资金为主体,信贷资金、社会资金和利用外资为补充的农业投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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