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处罚
1、凡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禁令和指示停放机动车辆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条之规定,处贰佰元罚款。
2、违反本《办法》规定临时停靠车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贰佰元,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
3、对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违法临时停靠机动车驾驶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处拘留壹拾伍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
实施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临时停车的规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